9月26日上午,最高人民检察院以“强化刑罚执行监督,着力守护公平正义”为主题,举办第49次检察开放日活动。5名检察干警分别结合各自履职实践,在开放日活动现场讲述了办案故事,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“三个善于”专业配资网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“减假暂”案件的履职担当。《检察日报》现摘编5名讲述人的讲述内容,以飨读者。
2023年8月,我院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申请,案由是为缓刑罪犯小赵提请减刑,认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跳海救人构成“重大立功”,向法院提请减刑后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应。
申请文书附带的光盘,藏着一段令人震撼的视频:12月夜晚的星海湾,波涛汹涌,远处的落水者在漆黑的水面挣扎。危急关头,一个瘦削的身影冲向海边,边跑边甩脱羽绒服,毫无准备便扎进海浪,汹涌的浪头一次又一次将他淹没……几分钟后,落水者被成功拖拽上岸,群众送落水者上救护车时,救人者在混乱中离开了现场。
我忽然记起曾和同事刷到过这段视频——有市民将救人经过用手机拍摄下来发到网上,引发了关注,救人者还获得了“见义勇为”嘉奖。没想到,这位不留名的救人者,竟是社区矫正对象小赵,原来他也是一个“法律的落水者”啊!可这份用勇气换来的善举为何没能推动减刑?
带着疑问,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法院,得到的回复是办理减刑的法律依据不充分,根据司法解释规定,缓刑罪犯“一般不适用减刑”,即便构成重大立功,也是“可以”减刑,而非“应当”减刑;全省也从未有过对缓刑人员减刑的先例。因而,对小赵减刑应保持审慎的态度。
但检察官的使命不仅在于纠错,更在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正义的最优解。在部门内部的案情分析会上,大家热烈讨论,有人认为“减刑是‘奖励积极改造’,舍己救人行为就该减刑”;也有人认为“缓刑已经是从宽了,他终究是犯过罪的人。‘可以减刑’和‘应当减刑’之间,真要往‘应当’上靠,得有十足的依据”。
检察长提醒我们要保持法律的理性和严谨,办案中要坚决做到证据扎实、适用法律精准、经得起检验,践行“三个善于”,让公平正义看得见!
随后,我们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:认真审查了原案卷宗,逐条印证社区矫正档案记载,向社区居民了解小赵的现实表现;收集见义勇为奖状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、小赵的自书材料……所有取证工作力求严谨细致,确保证据链无懈可击。可关键问题仍未解决:这次救人,能否构成“重大立功”?
为弄清这点,我们邀请了救援专家重回救人现场。即便是夏天的夜晚,那漆黑的海面、凶猛的海浪,也让人心生恐惧。我们向专家发问:“很多人说做好事是本能,小赵的行为算舍己救人吗?”
专家反问:“你看过《泰坦尼克号》吗?海难落水者大多不是淹死的,是冻死的。”他进一步解释说,小赵救人是在北方12月的夜晚,海水温度不超过10℃,5分钟人就会意识模糊,丧失自救能力。普通人穿救生衣,在这样的海况下也自身难保,而小赵无防护、没热身,往返80米救人。“这是跟死亡赛跑,回来是运气,回不来就是殉难,不是普通的做好事,是舍己救人、以命换命。”专家这番话让我浑身一震,“重大立功”四个字瞬间有了小赵为托起另一个生命所冒的生死风险的重量!
在司法所里见到小赵时,我们问他:“当时知道海水有多冷、多危险吗?不怕上不来?”他脱口而出:“哪顾得上那么多,海里是条人命啊!”那一刻,我们看到的不是罪犯,而是曾误入歧途,却仍存本善的普通人。我们认识到,对小赵减刑不是情与法的冲突,而是法律本就该认可这样的善行。
2023年8月22日,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,听证员一致认为,小赵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,建议减刑。9月14日,法院开庭审理该案,我出庭发表意见:对小赵减刑,不是原谅过往错误,而是肯定当下善行。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一个人的减刑案,更是回应社会对善行的认可与鼓励,践行“法安天下,德润人心”的理念,引领崇德向善风尚。当法院当庭宣布“裁定对小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缓刑考验期缩减五个月”时,小赵眼里闪烁着泪光,向我们深深鞠了一躬。
几个月后的一个早晨,我在街边偶遇了小赵,他在崭新的水果摊前忙碌着,脸庞迎着阳光,笑意盈盈。这是我第一次见他抬头挺胸,浑身透着朝气。
小赵是冰冷海浪中的拯救者,而法律,也能成为拯救他的力量。我们检察机关所做的,正是让这份力量穿越卷宗、穿透法律条文,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,真正抵达既有规则之严,亦有人心之暖的法治社会。
2023年9月的一天,我如同往常一样翻开了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案卷,其中一名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罪犯引起了我的注意。罪犯名叫陈方(化名),现在入监一年多了,在服刑期间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,获得两个表扬的狱政奖励。阅卷中我发现,陈方在一审认罪认罚后立即反悔上诉,二审中还全盘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。现在,他真的认罪悔罪了吗?
我仔细翻看了他的认罪悔罪书,几乎都是讲述自己的改造情况,只字未提对被害女孩佳佳(化名)造成的伤害。而原案判决书却是这么认定的:被害人三次被侵害后,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。
佳佳现在到底怎么样了?为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,我们决定先去案发地调阅强制猥亵案的卷宗,当面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。原来,陈方是一家餐馆的经理,餐馆就在佳佳住的小区楼下。两人熟悉后,陈方多次诱骗、威胁佳佳到他的出租屋,实施侵害。被侵害后,原本性情开朗的佳佳变得不会笑了,自闭、抑郁……一个十几岁的小姑娘,经历了这种事,感觉所有人都在背后对她指指点点,把自己锁在房间里不敢出门。她的父母心痛不已,却也不敢触碰她的伤口,家里的气氛沉闷而压抑。
我们了解到,佳佳后来没有继续上学,仍在接受心理干预和治疗。听说我们在办理陈方的减刑案件,她的母亲情绪激动地说:“我女儿都被他害成这样了,你们还要给他减刑?他出来后还找我们麻烦怎么办?”我安慰她:“您别担心,陈方的减刑案件我们一定会依法严格把握的。”
为了搞清楚陈方的真实态度,我们到监狱当面讯问陈方。见到我们后,他很是理直气壮:“积分我也够了,表扬我也拿到了,你们还能不给我减刑吗?”“积分够了就一定能减刑吗?你知道你给佳佳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吗?”他说:“那是她自愿的啊,我又没有强迫她,更何况我都已经坐牢了,还要我怎么样?”“如果是自愿的,那她为什么会自闭、抑郁?如果是自愿的,你有什么罪?你还写什么认罪悔罪书呢?我从你身上看不到一点对佳佳的愧疚!”陈方无言以对,慢慢低下了头。
在检察官联席会上,我提出,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,“确有悔改表现”是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综合考量陈方的犯罪性质、具体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、悔罪态度,不能认定陈方“确有悔改表现”,不能同意给他减刑。有意见认为,陈方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尚可,如果不同意提请减刑,他可能会消极改造,增加监管难度。鉴于有不同意见,我们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委员会审议。会上,我充分阐述了陈方为获得减刑虚假认罪悔罪、翻供后一直未真诚悔改的实际情况。最终,会议同意不予减刑。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,监狱也采纳了我们的检察意见。
案件办结了,但个案的解决还远远不够。如何在办案过程中真正落实实质化审查的要求?如何在刑事执行检察阶段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?这些问题引发了我们的深刻思考。2024年初,我们与监狱多次召开联席会,制定了《关于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的处理意见》(下称《处理意见》),建立了“三必查”机制——犯罪情节必查、被害人损害必查、罪犯悔罪表现必查,同时细化了减刑幅度的规定,明确了不予减刑的情形。2024年以来,我院联合监狱共对120余件此类案件加强实质化审查,依法严格把握减刑条件,共对10余名罪犯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。
从2023年9月的那一份不予减刑检察意见书,到2024年3月类案监督的《处理意见》,再到这两年的时间里,对120余件案件的严格审查,我们始终在用强有力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,牢牢把好减刑这道关口:不真诚悔罪就可能再犯罪,没改造好就坚决不能减刑!今天的我更加坚定——作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,就是要守护好刑事司法公正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把“三个善于”真正融入办案全过程,把案件真正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!
那是一个晴朗的早晨,我从驻监检察官信箱收到罪犯董凯(化名)的来信:“我多次申请保留上次服刑获得的狱政表扬和考核分都被驳回了,想约见检察官。”
印象中,董凯是生物学博士后,曾因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服刑,刑满释放多年后,他怎么又进来了?
我赶紧调了档案,到监区找董凯。原来董凯2017年刑满释放后,经山东省招商引资,创办了一家生产食品和保健品的工厂。
2022年,法院对他的案件启动再审,将刑罚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六年,董凯再次来到监狱服刑。
“工厂花几千万元买回来的新设备还没来得及安装,我就被抓了,订单也没了……检察官,要是狱政表扬和考核分能保留,我就有机会减刑早点出去,不然,工厂真的撑不下去啊!”董凯说。
谈完话,我意识到这背后牵涉着一家工厂的生死存亡,关系到两百号工人的饭碗。检察长听了汇报后,当即决定全程包案。
一系列调查迅速展开,我们在监狱核实到,董凯第一次服刑期间没有减刑,获得的1个狱政表扬和165分也没有使用;到法院查询后得知,启动再审的原因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失衡;赴山东实地走访,发现工厂困境跟他说的一样。
对全案分析研判后,我们与监狱沟通,没想到第一次上门就碰了个钉子,监狱不同意保留。
为了解决分歧,检监双方商定召开听证会。
会上,监狱代表认为,董凯是第二次服刑,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保留规定,他的狱政表扬和分数只能随刑满自动失效。
我提出,监狱第一次对董凯执行刑罚,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已经被撤销,其两次服刑是基于同一个犯罪事实,是对同一个刑罚的延续。法院再审原因与他无关,建议参照适用司法部相关规定,支持他的诉求。5名听证员讨论后,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。
会后,我们向监狱发出检察建议。监狱一方面接受我们的意见,另一方面顾虑重重,将案件报告给省监狱管理局。
而省监狱管理局表示:两次服刑相对独立,不能保留。
我第二次到监区找董凯,还没等我开口,董凯强作平静地说:“管教民警把结果都告诉我了,昨天老婆打来亲情电话,说一家股东准备撤资,完啦……工厂完啦。”
回到单位,我向检察长汇报了案件进展情况,他严肃地说:“你听到有人议论你吗?他们都说,你看中董凯是老板,想收取好处,所以才拼命帮他减刑。”辛酸、委屈、愤怒,一齐涌上我的心头。我尽量平复情绪,拍着胸脯说:“身正不怕影子歪,组织可以来调查。”检察长拍了拍我的肩膀说:“已经核实过了,没问题,大胆工作。走!去省院。”我和检察长向省检察院作了汇报,省检察院支持我们的意见,带着我们到省监狱管理局当面沟通。
该案在全国没有先例,我们从法理和情理上阐述了观点。省监狱管理局坚持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”。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,省监狱管理局将该案请示到司法部。两个月后,案件迎来转机,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答复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。
我第三次到监区,把好消息告诉董凯:“你的狱政表扬和分数可以继续使用了。”董凯激动地说:“太好啦!我的工厂有救了!”
我们对照减刑条件,全面审查了董凯的服刑改造表现,建议监狱提请减刑。2023年9月,他被法院裁定减刑,立即投身工厂的复产。
2024年7月,湖北省司法厅结合董凯的案例修订《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》,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:“罪犯刑满释放后,非因自身原因被再审改判加重刑罚的,保留原有狱政表扬和考核分。”
今年春节,我意外接到董凯打来的电话:“检察官,向你报喜!我的工厂步入正轨,发展势头一天比一天好!”
后来,有人问我:“为一个减刑案件,费这么大劲,值吗?”
值啊!咱们检察官办的从来不是冰冷的案子,是老百姓心头对“公正”两个字的盼头。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,到拯救一家民营企业,再到推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,这就是我们刑事执行检察人的神圣职责。
我是一名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官。2024年2月20日早晨,我点开无障碍约见检察官系统,一声清脆的“嘀”,引起了我的注意:“我是留所服刑监区的吴东(化名),我要约见检察……”
语音戛然而止,像被突然掐断。长期驻所的经验告诉我,这绝非普通的约见请求。无障碍约见检察官系统,就是为了让在押人员随时能通过语音留言,向检察官反映问题。而这个吴东,为什么只说了半句话?
我没有立即找吴东谈话,而是通过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综合监督平台查看吴东的信息:他因犯盗窃罪被留所服刑,两个多月后将刑满释放。监督平台能在海量执法数据中自动分析、发现异常,但平台数据显示吴东没有违规记录,一切正常。半句留言背后,莫非另有隐情?
我启动了监控视频智能分析系统追踪吴东。很快发现,前一天下午的会见画面中,他与母亲相对而坐、情绪激动,似乎在争论着什么。当天晚上,系统就收到了那半句留言。这两件事是否有关联呢?
我们找到吴东,他神情紧张。我问到语音留言时,他连连摇头。我回放他和母亲的会见视频,沉默片刻后,吴东终于开口:“我妈来看我时说,花了1万元找管教‘关照’我,还说能帮我搞保外就医。我一听就知道她上当了,但又怕这件事跟管教有关,不敢举报……我用语音盒子约见检察官,还没说完,看见管教过来,我就赶紧跑了。没想到你们真的来了。”
与管教有关?这很可能涉及重大监督线索!经汇报,我院立即成立巡回检察组,集中力量开展调查。
我们找到了吴东的母亲。她说,一开始并不相信那个陌生电话,但对方准确说出了吴东的信息和监内情况,她不由得信了,于是凑齐1万元,匆忙赶到长沙,把钱交给了一个瘦高男人。
我们顺藤摸瓜,查出那个号码的主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,名叫胡天(化名)。进一步调查发现,还有更多在押人员家属也接到了电话!
经研判,胡天可能涉嫌诈骗,我们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。同时也在调查:胡天怎么会知道这些在押人员的详细信息?是否有管教民警失职渎职?胡天到案后,一口咬定是与管教高强(化名)合伙诈骗,还提交了一张含有在押人员和家属信息的纸条。经过初步比对笔迹,高度疑似管教民警高强所写。难道真是他利用职权泄露信息、合伙诈骗?
为了查明真相,我们再次梳理监控视频智能分析系统里半年以来的截图,该系统能从上千个摄像头中自动识别监管执法问题,推送给检察官。其中三张截图引起了我的注意:某天,胡天独自待在管教谈话室里,他从桌上拿了一张纸塞进口袋。这张纸,是否就是他提交办案组的那一张?
我们找到管教民警高强问话,他说:“看守所进出人员多,我不记得胡天是谁了,我更不知道诈骗的事。那张记录纸是我写的,为了方便管理,我会记一些重点人员的情况,比如吴东有高血压,我特意记了他妈妈的电话。可那张纸突然就不见了,我找了好久没找到!原来是被胡天拿走了。”
真相到底是什么呢?我们根据视频截图和外围调查终于查明事实:2023年11月的一天,管教民警高强正在和胡天谈话,中途有警察来找高强,两人在门口说了几句话。胡天就趁机一把抓住桌上那张记录纸,放进了自己口袋。出所后,他利用这些信息,诈骗了5名在押人员家属10万余元。他之所以诬陷管教民警高强,是因为高强之前批评过他,他想借机报复,顺便把事情搅浑,好减轻自己的罪责。
三个月后,胡天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吴东和母亲专程向我们鞠躬道谢:“检察官,幸亏有你们,帮我们追回了被骗的钱……”民警高强也来到驻所检察室,诚恳地说:“检察官,谢谢你们,还了我清白!你们的智能分析系统,不光是监督我们,也能保护我们,是真正的高科技!”那一刻,我更懂了工作的分量——让公平正义不只停留在纸面上,更能真切温暖到人心最需要的地方。
该案的成功办理,是“派驻+巡回+科技”监督机制的生动实践。这一机制目前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广。派驻检察室是“阵地”,巡回检察是“利剑”,科技赋能则是“手段”。三者融合发力,推动监督实现“智”变,有效破解“事多人少”的难题,全面提升监督能力与刚性。让我们用科技之“智”,强监督之“效”,着力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之光!
2023年2月的一天,监狱李警官抱着一摞案卷,急匆匆地走进我的办公室说:“检察官!这个保外就医的案子,您得好好把把关!罪犯张昕(化名)查出宫颈癌,医院建议做子宫切除手术,但她死活不肯,非要出去化疗。她是毒犯,我们担心出事儿……”
“毒犯?”我皱眉翻开卷宗——张昕,38岁,离异,有吸毒史,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。
职业的本能让我警觉:是真心治病,还是演戏?不接受监狱治疗方案,难道是想逃避服刑?不行,我得去见见她。
监狱谈话室里,我第一次见到了张昕。她比实际年龄更显苍老,双手紧绞着衣角,身体因紧张而微微颤抖。“检察官,我不想切除子宫,我还想……以后要个娃娃,我可以保外就医吗?”我愣了一秒,几乎脱口而出:“可你都离婚了?”她哽咽着说:“我男朋友……一直在等我,我们说好以后要结婚生娃,你能帮帮我吗……”
那一刻,我的心仿佛被什么轻轻拨动,抛开“罪犯”的标签,她也只是一个普通的女性,她的那句“想要娃娃”,是她发自内心的渴望。但我不能只听她说。
案子背后还有诸多疑问:她拒绝手术,算不算“不配合治疗”?按照法律规定,“不配合治疗”就不能保外就医。她出去后会不会复吸?再犯罪怎么办?……每一个问题,都是考验。
带着这些疑问,我们咨询了肿瘤专家,医生从专业角度明确:根据张昕的病情,手术和放化疗都是规范的治疗方案。手术根治性更强,对人体损害最大。放化疗周期长,但也能控制病情,还能保留生育功能。
我们又走访了监管民警,民警说:“她入监以来,积极改造,除了拒绝手术外,其他的检查、服药等都是配合的。”
一个女性罪犯在生命与尊严的绝境中,想守护成为母亲的心愿,是基于个人身体权、健康权提出的合理诉求。这,不应当被简单定义为“不配合治疗”。她为保留生育能力而选择治疗方案,应当得到监督支持。
可最难的那关还没过:她出去后,怎么管?
我们联合监狱、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召开了“四方会谈”。公安机关的同志直接就说:“难!她吸毒贩毒,一碰可能又陷进去。”社矫机构工作人员也担心:“我们虽然同意将其纳入监管,但涉毒社矫对象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啊。”我非常坚定地说:“那我们把她作为重点对象,对她进行严管,检察机关也定期进行回访。”沉默了好一会儿,几家单位的同志终于点头了,我们一起为张昕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,由专人监管,每日定位打卡、每周当面汇报情况、每月提供身体检查及治疗报告、不定期进行尿检……
这张为她量身定做的立体监管网,现在还差最后一环:她是单亲家庭,她母亲要是不管,谁盯着她?
走访她家那天,她母亲无助地拽着我的手说:“检察官,我女儿这情况咋办哦?求你们帮帮她。”我轻声道:“我理解她的想法,我们正是为此而来。但关键是,你得看好她,不能再沾毒品,这样才能保外就医。”张昕母亲很激动:“以前是我没管好她,怪我。以后我在家守着她!”我提醒:“那治病的费用有保障吗?”她转身走进房间拿出了存折和房产证:“钱我准备好了,检察官你放心,我砸锅卖铁也要救我女儿……”
所有的疑云,在扎实的调查和证据面前渐渐散去。经严格审批,我们作出了“建议同意”的监督意见。随后,省监狱管理局批复下达,张昕终于走出高墙。
回访时,张昕脸色红润了些,检查报告显示肿瘤缩小了,我衷心为她感到高兴。她的母亲捧出一面锦旗,写着“依法办案,纪律严明,排忧解困,似海恩情”。
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深刻意识到,在女子监狱这个特殊的世界里,每个女犯都不只是案卷上的一个名字,她们也是母亲、女儿、妻子。她们有着更为复杂的情感世界和特殊的身心困境,更需要被“看见”、被“听见”、被“理解”。
我们成立了“雪蓉花”女检察官执检团队,专门处理女性罪犯案件——我们深入监狱,听她们说话,保障她们治病、休息的权利……用女性的眼睛去看见,用女性的心去理解。
是的,我们愿做这样的雪绒花,在高墙之内深深扎根、静静绽放。用法律的温度,唤醒沉睡的希望。用正义的光芒,照亮她们回家的路。
(来源:检察日报·特别报道 文稿统筹:单鸽 刘亭亭 常璐倩 图片摄影:程丁 钟心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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